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4-28 浏览人次:

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2024〕61号).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 范考评人员工作行为,提高技能人才评价水平和质量,根据 《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 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 社部发〔202214 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 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 号) 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 能力考核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是指在规 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 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评价标 准规范”),根据评价机构命制的试题,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 进行考核、评审并出具独立评分结果的人员。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 担专项职业能力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和初级工、中级 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 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政策制定、规划指 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省属评价机构做好考评人员的培训、认 证、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属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库维 护管理工作及指导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以下 简称“地市指导机构”)做好属地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库的维 护管理;建立全省考评人员库。 各地市指导机构负责本地市考评人员队伍的统筹建设和 监督管理;指导属地评价机构做好考评人员的培训、认证、 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属地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库维护管 理工作。 本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全国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驻粤分支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在本文统称“评价 机构”)按照“谁聘用,谁培养,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 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主动接 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评人员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 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第七条 考评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掌握 技能人才评价理论、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掌握相应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 家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考评员应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 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或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累计满3年;高级考评员应取得本职业 (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或技师(国家职业标准 设置最高级别为二级的职业)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或取得符合 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用人单位在首个备案期一年内,可按以下条件建立考评 人员队伍:考评员应担任技能技术管理岗位累计满3年;高级 考评员应担任一线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或技能技术高级 管理岗位累计满5年。 

第九条 符合考评人员素质要求,近3年内担任过地市级 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技术裁判员或获得地市级及 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近3年内担任过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 竞赛技术专家、技术裁判员或取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等 荣誉称号,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或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设 置最高级别为二级的职业)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或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直接 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考评员。 

第十条 对发布三年内的新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技艺 传承等相关职业,经省技能中心审核同意后,符合专业对应关 系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相应直接申报考评员、高 级考评员。涉粤港澳技能人才评价合作相关职业,经省技能 中心审核同意后,可结合业绩成果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 适当调整。


第三章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与聘用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应按“谁组织、谁发证、 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价机构负责,按照职业分类进行。评价 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考评人员培训大纲,培训采取集中授 课(含线上教学)、分组研讨、现场模拟考评等方式。培训大 纲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二)职业道德、考评人员守则;(三)本职业(专项职业能力)的评价标准规范; (四)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考评程序; (五)本职业(专项职业能力)的技术规范、考评要素、 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考评人员任职资格,由本人申请,经工作 单位推荐,填写《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见 附件1),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等材料,评价机构根据申报人 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实行计划报备承诺制(技能 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培训计划报备承诺书见附件2),由评价机 构按照属地原则提交拟培训对象名单和培训大纲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单独或联 合其他评价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工作,一般采取线下集中 授课、线上教学、结合现场模拟考评、集中研讨、分组讨论 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在培训完成后,由评价 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分为通用知识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两个 部分,通用知识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技能考核主要 采用现场操作、演示、现场模拟评分等方式进行,均实行百 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 60 分或以上为合格。两部分考核试题 分别从考评人员考核题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培训考核的审核认证,并将合格人员名单上传广东省职业技能培 训和评价实名制管理平台技能人才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实 名制系统”)。省技能中心、地市指导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所 属评价机构考评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合格人员的备案入库工作。 评价机构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卡(样式)及编码规 则》(见附件 3)制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每个备案职业(工种)自主培养考评 人员不应少于6名。超出部分可对已取得本省评价机构制发本 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证卡的考评人员,通过认证方式颁发 本机构考评人员证卡,并将人员名单上传省实名制系统。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任职资格的有 效证件,证卡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按证卡标注日期计 算。过期、被注销资格的考评人员证卡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期满,且聘用期内年度考核 合格的,可续聘考评人员资格,由发证机构重新办理考评人 员证卡并将数据上传省实名制系统备案。考评人员任职期内 评价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政策发生较大变 化,经评价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办理证卡并将数据上传 省实名制系统备案。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评价机构与考评人员签 订聘用协议(见附件4)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和聘期等,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期应与考评人员证卡有 效期衔接。考评人员在聘任期间因特殊原因提出不再承担考评工作,或因评价机构不再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双方可 协商提前解除聘用协议,评价机构应及时将解聘人员情况上 传省实名制系统备案。同一考评人员同时受聘评价机构不得 超过三家,评价机构应及时将聘用情况上传省实名制系统。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须妥善保管有关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发证、聘用等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不少于三年,电子材料 不少于五年。各级指导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 对所属评价机构保管的培训考核资料、聘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四章 考评人员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配备应符合评价标准规范,理论知 识考试,考评人员应不少于3人(含)以上单数;操作技能考 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一般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应为3 人(含)以上单数,并应保证考生之间不互相干扰。每位考 生每道操作技能考核试题应由不少于3位(含)考评人员独立 评分。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评分过程应做好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评分结果应真实有效,每名考评人员 应按要求对评分过程和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实行轮换派遣制。评价机构从省实 名制系统考评人员库随机抽取本机构所属考评人员,按照考 评批次计划,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建考评小组。每个批次考评小组一般由3人以上奇数组成,设组长1名。各职 (工种)每个评价模块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每批次轮换不 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得在同一批次考核评价工作中 兼任现场负责人、质量督导员、考务人员等岗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回避制。执行考评任务时,考 评人员与考生存在亲属、师生、师徒及利害关系人员的应主 动提出回避,评价机构及质量督导人员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况 的,应告知考评小组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每次考评指派考 评组长 1 名,全面负责本次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 技术问题: ()考评组长在开考前,须组织考评人员召开考前准备会, 协调、沟通当天有关考评工作,并督促全体考评人员恪守职 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实施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须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对标 准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认真研读,对评分尺度进 行充分讨论。确保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计算方法的统一, 并根据考评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考评组长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的技术问题,记录 争议内容,会同考评人员做出评分意见; ()考评组长应主动配合督导人员或考务人员解决考核 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做到态度明确,公正、公平;()考评组长应认真汇总考生成绩,会同所有考评人员对 汇总成绩核对确认后签字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评价机构应对本 机构聘用的考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受聘多家评价机构的考 评人员,聘用单位均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分别将考核结 果和聘用信息上传省实名制系统。考核内容主要为考评工作 开展情况、职业操守情况、现场技术管控和应急处理情况以 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质量督导人员反馈的考评工作情 况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应予 以解聘并及时将解聘人员信息上传省实名制系统。 


第五章 考评人员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根据 考评工作安排,审核考评题目及评分标准,对评价场地、设 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验收,督促评价机构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整改后尚不具备评价条件的,考评人 员可书面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暂缓执行考评任务。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应依据评价标准规范,按照试题内 容和确定的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 考评,独立完成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将考评结 果上报评价机构。 

第二十八条 考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佩戴考评人员资 格证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试题内容和评价结果。 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 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考评组长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提醒、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 评记录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考评组长 决定,由考评组长报评价机构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 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中。评价机构如不同意 作出处理,考评小组可向属地指导机构反映。

第二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见附件5),认真履行考评人 员职责。 

第三十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组织的培训、考 核和管理,接受属地技能评价指导部门、评价机构、质量督 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考评人 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属地指导机构申诉。


第六章 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核实考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地 指导机构依据本办法注销考评人员资格,并上传省实名制系 统。被注销考评人员资格者同时注销全省考评人员资格,不 -11-得继续从事考评工作,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不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无正 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评价机构派遣任务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致使评价现场秩序混乱、 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评 价标准评分,严重误评、漏评或评分不客观、不公正的; ()擅自更改试卷、试题或评分标准,或徇私舞弊更改考 评成绩的,或泄露试题内容、答案、考评结果的; ()利用考评人员身份谋取不法利益,包庇或打击报复他 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社会公约,不诚实守信, 个人征信失信的; ()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应认真 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所属指导机构。 

第三十四条 评价机构纵容、包庇、唆使考评人员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各级指导机构依据《广东省技 能人才发展条例》《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 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终 止其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所需经费由评价 机构投入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多方筹措予以解决。考 评人员接受派遣执行考评任务所涉及差旅费、劳务报酬等由 评价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技能中心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现行我省考评人 员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地市指导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